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9年度,85號
IPCV,109,民專訴,85,202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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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林芮如律師
周靜
被 告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胡峰賓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⒈被告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 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 中華民國發明第TWI513840號專利(即「多層膜的量產方法 」,下稱系爭發明專利)之物品;⒉被告應回收並銷毀侵害 系爭發明專利之物品及其製造原料及器具;⒊被告不得自行 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TWM499418號專利(下稱 系爭新型專利)之物品;⒋被告應回收並銷毀侵害系爭新型 專利之物品及其製造原料及器具;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⒍前五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 宣告(本院卷一第15至16頁)。嗣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減縮 前開金錢給付之利息起算日並更正假執行宣告範圍(本院卷 一第386頁);又於110年4月30日以民事準備三狀撤回原聲 明⒊⒋項(即系爭新型專利之請求部分),並變更原聲明⒈⒉項 如原告後開訴之聲明所示(本院卷二第313至314頁)。關於 上開減縮及撤回部分業經被告同意(本院卷一第386頁、本



院卷二第343頁),至於變更聲明部分,被告雖不同意,惟 經核原告之主張乃本於被告所製造銷售機具有使用系爭發明 專利方法之同一事實,且其原提出之證據資料亦得相互援用 ,應認基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規定,核無不合,均 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變更假執行範圍部分,核屬更正法律上 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追加,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原告為系爭發明專利「多層膜的量產方法」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103年12月25日至123年12月24日止。又兩造 均為104年OOOOOOO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O公司)真空濺 鍍設備之競標廠商。原告與OOO公司持續洽談至104年5月 下旬時,OOO公司告知決定使用被告製造之「水平連續式 濺鍍系統」作為測試機種(產品型號:OOOOOOOOOO,下稱 系爭產品1),約於同年9、10月左右進廠,並於同年11月 由被告提供產品簡報(原證3、原證7)予OOO公司,原告 從被告於其所提供產品銷售簡報(原證4)中,竟相互比 較原告使用系爭發明專利之產品(產品型號:Linco C335 0)與被告OOOO OOOOOOOOOOO型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2, 並與系爭產品1合稱為系爭產品)之規格參數,被告更於 該銷售簡報將OOO公司列為其銷售實績,嗣經原告向本院 聲請證據保全後,本院以109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裁定准許 並進行證據保全在案。
(二)從被告之產品簡報(原證3)揭露之內容、OOO公司提供之 系爭產品1規格書(原證8)、操作手冊簡報檔(本院秘保 限閱卷一第95至128頁)及於本院109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 保全證據程序所獲取之機台照片、維修手冊等資料,經比 對後可知被告所製造銷售之系爭產品1之結構及方法,已 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至10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又 從原告所取得被告系爭產品2之銷售簡報(原證4、10)、 影片檔及截圖(原證11)、產品螢幕照片影片影本(原證 12)、規格書(原證9)、產品設備螢幕錄影檔(原證20 )等,經比對後,被告所製造銷售系爭產品2之結構及方 法,亦已落入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項之文義及均等 範圍(侵權比對詳如原告民事辯論意旨㈡狀第1至59頁所載 ,本院秘保限閱卷二第35至93頁)。則被告未得原告同意 ,已然侵害原告專利權。為此,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 第3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請求判決如聲明⒈⒉所示,並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



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⒊所示金額 之損害賠償。
(三)聲明(本院卷二第478頁):
  ⒈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使他人使用系爭發明專利方 法、使用或設計或製造使用該專利方法之設備或物、亦不 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專利 方法製成之物。
  ⒉被告應回收並銷毀侵害系爭發明專利之物及從事侵害行為 之設備及物。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⒋第三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發明專利之文義或 均等範圍:
  ⒈由於原告之系爭發明專利性質上屬於「方法發明」,故原 告如欲主張系爭產品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自應 就被告究竟如何「使用」系爭發明專利所揭示之方法逐一 具體說明,並應就被告究竟如何「使用」系爭發明專利所 揭示之方法等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又依專利侵權判斷 要點第3.2.2「文義讀取之判斷方式」指出:「若系爭專 利之請求項的標的為方法,應就該方法之技術特徵與被控 侵權對象對應之方法的步驟、條件或其間之關係等進行比 對」。惟查,原告未就系爭發明專利之方法發明與被控侵 權對象對應之方法的步驟、條件或其間之關係等進行比對 ,僅泛泛以物之發明之比對方式進行比對,且其比對內容 有諸多謬誤之處,原告否認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發明專利 請求項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⒉原告固主張由系爭產品1之簡報(原證3、7)、本院保全證 據程序所得照片、維修手冊等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侵害其專 利權。惟原證3產品簡報中並未明確表示該機台型號,且 經比對可知,原證3產品簡報中內容實際上與保全證據所 得系爭產品1照片所呈現者有所差異,斷無因此認定原證3 產品簡報者即為系爭產品1;又本案保全證據所取得之產 品保養手冊第12頁僅為靶材更換之作業流程,根本無從證 明系爭機台實際運作之情形;再者,本院秘保限閱卷一內 由OOO公司所提供之操作手冊(第108頁),並無揭露複數 載板,亦不能與產品保養手冊進行步驟之關聯比對。因此 ,原告所舉上開證據均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符合系爭專利 請求項要件之步驟、條件。




  ⒊至原告主張本件證據偏在於被告,請求被告應提出系爭產 品1之「操作手冊」及「電路圖」等文件供其技術比對, 惟系爭產品1為被告提供予OOO公司共同研究之測試機台, 並無正式操作手冊及電路圖。且被告針對系爭產品1所作 成之相關文件均已隨同系爭產品1提供予OOO公司,而於本 院證據保全程序(109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時,OOO公司 亦已如實提供訂購單、維修手冊、Tool管路圖、專案報價 單、規格書、防噴水外罩說明、機台維修示意圖等文件, 自無刻意隱瞞操作手冊及電路圖之理。原告請求調查核屬 摸索證明,不應准許。
  ⒋況依前述文義讀取之判斷方式,系爭產品1並未落入系爭發 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1F、1G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同樣亦沒 有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至10之文義範圍(本院卷二 第79至88頁)。
  ⒌此外,系爭產品1係因OOO公司欲進行相關設備的實驗,遂 徵詢被告無償提供相關製程設備進行測試,該設備因OOO 原研發團隊解散,而由另一研發團隊接手進行其他研究、 實驗,因而至今尚未取回機台,且亦僅有該一台設備於OO O公司廠房,並無其他在OOO公司量產販售之事實,故依專 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系爭專利權效力不及於系爭產品 1。
(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產品2落入系爭發明專利之文義及 均等範圍:
  ⒈原告主張之侵權產品原僅限被告放置於OOO公司之系爭產品 1,並不包括系爭產品2,其遲至準備四狀始提出原證9、1 0、11、12及20等用以佐證系爭產品2有侵害系爭發明專利 之新證據,不但係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擬終結之際始具狀 提出,且原告並未釋明其非因重大過失不能在準備程序階 段提出該項證據之緣由,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 定之失權效果,始符平允。
  ⒉退步言,從原證11及原證12影片檔或原告擷取之片段照片 中,根本無法看出機台型號,無法證明所顯示者即為系爭 產品2;即便原證11及12所顯示者為系爭產品2之機台(僅 假設),從影片及照片上都可以明確看到其左上角顯示: 「異常發生」,顯見該機台並非處於正常鍍膜狀態,如何 能證明該系爭產品2正在進行系爭發明專利之多層膜量產 方法之操作?凡此種種,均未見原告說明,益證原告於本 件訴訟終結之際始提出上揭新證據,係以拖延訴訟為考量 。 
  ⒊原告固提出系爭產品2之產品簡報(原證4)主張系爭產品2



侵害系爭發明專利,惟其迄今仍未舉出系爭產品2機台放 置何處?操作機台之人為何人?如該產品係置於國外,自 然無侵害原告於我國之專利權可能。況本件原告主張侵權 產品應限於被告放置於OOO公司OOOOO廠之系爭產品1,原 告未說明其提出系爭產品2之機台系列相關證據之目的? 故系爭產品2應非屬本案審理範圍,明顯是原告意圖混淆 並藉此延滯訴訟程序。
(三)被告於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實施專利,或至少已完 成實施系爭發明專利之必須準備工作,符合專利法第59條 第1項第3款本文之規定:
  ⒈原告主張系爭發明專利之技術特徵,主要是利用該鍍膜生 產線之依序輪流配置的緩衝區間與鍍膜區間,並配合該等 載具同時進入相對應的各鍍膜區間內執行各道鍍膜程序時 ,可於各鍍膜區間之兩相鄰緩衝區間位移,使各鍍膜區間 內同時執行各道鍍膜程序,以有效地利用各鍍膜區間並提 高鍍膜生產線的利用率,進而提高產能。
  ⒉然一般濺鍍設備系統原為模組化設計,各製程腔體原本即 得依客製化需求為各種排列組合。被告曾透過從屬公司OO 電子(OO)有限公司 (下稱OO公司) 於102年5月27日寄發 電子郵件予客戶OO半導體(OO)有限公司(下稱OO公司) ,其中電子郵件之附件即包括被告In-line 濺鍍機(型號 :OOOOOOOOOO)之報價單(乙證3)及設備規格書(乙證4 )。該規格書第6頁之腔體模組1~15配合第5頁所示之2.1 設備全覽圖,即已出現「濺鍍緩衝腔體」及「濺鍍腔體」 輪流配置之設計。除去最前面與最後面之入料模組及出料 模組之外,中間的真空腔體模組包括1至15個腔體,其中 ,第4、8、9、13為濺鍍緩衝腔體,第5、6、7、10、11、 12為濺鍍腔體,其中可將連續設置的腔體5、6、7視為第 一組濺鍍腔體,連續設置的腔體8、9視為一組濺鍍緩衝腔 體,連續設置的腔體10、11、12視為第二組濺鍍腔體,亦 即以腔體4、腔體8~9、腔體13為三組濺鍍緩衝腔體,並以 腔體5~7、腔體10~12為兩組濺鍍腔體,完全等同於系爭發 明專利「(n+1)個緩衝區間、n個鍍膜區間」的技術特徵, 而該「緩衝區間」與「鍍膜區間」輪流配置之設計,亦可 見於被告最終修改完成「OO公司」濺鍍系統之整機配製圖 中(乙證6),有103年1月14日電子郵件往返紀錄(乙證7 )可證。足見被告於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日前即已有多次為 客戶設計之機台規格中,明確列出如同系爭發明專利「n 個鍍膜區間以及(n+1)個緩衝區間」之技術特徵,且該 等機台同屬為鍍膜相關設備,可判斷在系爭發明專利申請



日前已實施發明,或至少已完成必須之準備,符合專利法 第59條第1項第3款本文要件,而為系爭發明專利權之效力 所不及。
(四)系爭發明專利有應撤銷原因,原告自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 :
   依據附表所示之先前技術證據資料及其證據組合,可證明 系爭發明專利僅是拼湊先前技術中之技術手段,而各技術 特徵仍以其通常之方式作動,在功能上並未相互作用,以 致組合後之技術效果僅為所有單一技術所產生之技術效果 的總合者,應認定該組合發明能輕易完成,依專利法第22 條第2項規定不具進步性,具有應撤銷之原因,自不得對 被告主張權利。
(五)聲明:(本院卷二第441頁)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雙方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一第388頁):(一)原告為系爭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
(二)被告為我國第TWI557837號「真空設備多載具同時多工處 理製程」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為103年4月10 日(如乙證1)。
(三)被告放置於OOO公司OOOOO廠之「水平連續式濺鍍系統」( 即系爭產品1),係由被告製造。
四、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二第266至267頁、第344頁):(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至10之文義或均 等範圍?
(二)如系爭產品落入系爭發明專利之範圍,被告得否依專利法 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張先實施之抗辯?(三)如系爭產品落入系爭發明專利之範圍,被告得否依專利法 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因研究或實驗為目的之行為 ,不受專利權效力所及?
(四)系爭發明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被告主張無效之證據 組合詳如附表所載)?
(五)原告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如聲明第一至三項,有無理 由?
五、本院判斷:
(一)系爭發明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發明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為多層膜的量產方法,是令多數待鍍物進行多道 鍍膜程序並依序包含:(a)提供具(n+1)個緩衝區間、n個 鍍膜區間及多個載具的鍍膜生產線,緩衝區間與鍍膜區間



沿一排列方向輪流設於一真空腔體內;(b)於第一個緩衝 區間載入置有第一個待鍍物的第一個載具;(c)令第一個 載具於第一個鍍膜區間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時是於第一、 二個緩衝區間位移數次;(d)令第一個載具位於第二個緩 衝區間且同時於第一個緩衝區間載入置有第二個待鍍物的 第二個載具;及(e)同時令第二與第一個載具於第一與第 二個鍍膜區間執行第一與第二道鍍膜程序時是各於第一、 二個與第二、三個緩衝區間位移數次(參系爭專利摘要) 。
  ⒉系爭發明專利主要圖式:詳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共10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 求項2至10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原告主 張被告侵害之請求項1至10,內容如下:
   ⑴一種多層膜的量產方法,是用以將多數待鍍物進行多道 鍍膜程序,其包含以下步驟:
    一步驟(a),提供一具有(n+1)個緩衝區間、n個鍍膜區 間與多個載具的鍍膜生產線,該等緩衝區間與該等鍍膜 區間是沿一排列方向依序輪流設置於一真空腔體內,n≧ 2且是正整數;
    一步驟(b),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個緩衝區間或第二 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一個待鍍物的第一個載具;    一步驟(c),於該步驟(b)後,令第一個載具於第一個鍍 膜區間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以於第一個待鍍物上形成一 第一膜層時,是於該第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移至 少一次;
    一步驟(d),於該步驟(c)後,令第一個載具位於第二個 緩衝區間或第三個緩衝區間,且同時於該鍍膜生產線的 第一個緩衝區間或第二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二個待 鍍物的第二個載具,但有條件的是,當第二個載具位於 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一個載具是位於第三個緩衝區間 ;及
    一步驟(e),於該步驟(d)後,同時令第二個載具與第一 個載具分別於第一個鍍膜區間與第二個鍍膜區間內執行 第一道鍍膜程序與第二道鍍膜程序,以分別於第二個待 鍍物上與第一個待鍍物之上形成該第一膜層與一第二膜 層時,是同時分別於第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與第二 、三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但有條件的是, 當第二個載具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一個載具是位 於第三個緩衝區間。




   ⑵如請求項1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還包含一步驟(f) 及一步驟(g),且n=3,其中,
    該步驟(f),於該步驟(e)後,令第一個載具位於第三個 緩衝區間或第四個緩衝區間,且同時令第二個載具位於 第二個緩衝區間或第三個緩衝區間,並同時於該鍍膜生 產線的第一個緩衝區間或第二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 三個待鍍物的第三個載具,但有條件的是,當第三個載 具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二個載具是位於第三個緩 衝區間,且第一個載具是位於第四個緩衝區間;    及該步驟(g),於該步驟(f)後,同時令第三個載具、第 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個鍍膜區間、第二個 鍍膜區間與第三個鍍膜區間內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第 二道鍍膜程序與第三道鍍膜程序,以分別於第三個待鍍 物上、第二個待鍍物之上與第一個待鍍物之上形成該第 一膜層、該第二膜層與一第三層膜時,是同時分別於第 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第二、三個緩衝區間兩者間 與第三、四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但有條件 的是,當第三個載具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二個載 具是位於第三個緩衝區間且第一個載具是位於第四個緩 衝區間。
   ⑶如請求項2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中,該步驟(b) 是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一個 待鍍物的第一個載具;該步驟(d)是令第一個載具位於 第二個緩衝區間,且同時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個緩衝 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二個待鍍物的第二個載具。
   ⑷如請求項3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中,該步驟(f) 是令第一個載具位於第三個緩衝區間,且同時令第二個 載具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並同時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 一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三個待鍍物的第三個載具。   ⑸如請求項1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中,該步驟(e) 之第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個鍍膜區間與第 二個鍍膜區間內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與第二道鍍膜程序 時所耗費的時間相同。
   ⑹如請求項5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中,該步驟(e) 之第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二個緩衝區 間兩者間與第二、三個緩衝區間兩者間所位移的次數相 同,且所位移的速率相同。
   ⑺如請求項2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中,該步驟(g) 之第三個載具、第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個 鍍膜區間、第二個鍍膜區間與第三個鍍膜區間內執行第



一道鍍膜程序、第二道鍍膜程序與第三道鍍膜程序時所 耗費的時間相同。
   ⑻如請求項7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中,該步驟(g) 之第三個載具、第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 、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第二、三個緩衝區間兩者與第 三、四個緩衝區間兩者間所位移的次數相同,且所位移 的速率相同。
   ⑼如請求項1至8任一請求項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 中,該步驟(a)之每一個鍍膜區間包括至少一鍍膜段, 且該等鍍膜段是分別以一靶材來執行各鍍膜程序,該等 靶材是由不同材質所構成或由相同材質所構成。   ⑽如請求項1至8任一請求項所述的多層膜的量產方法,其 中,該步驟(a)之該鍍膜生產線還具有一分別設置於該 真空腔體之相反兩端的一入口閥門、一出口閥門、一連 續地設置於該等緩衝區間和該等鍍膜區間內用以傳輸該 等載具的傳輸機構,及一供該等載具自該出口閥門回流 至該入口閥門的自動回流單元,該自動回流單元包括一 銜接該出口閥門的載出腔、一銜接該入口閥門的載入腔 ,及一銜接於該載出腔與該載入腔之間的回送機構,該 回送機構具有一對應載出腔設置的沉降段、一對應該載 入腔設置的舉升段,及一連接該沉降段與該舉升段的中 繼段。
(二)系爭產品1所使用方法並未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至10 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可拆解為7個要件,分別如下 :
   要件編號1A:「一種多層膜的量產方法」;   要件編號1B:「是用以將多數待鍍物進行多道鍍膜程序, 其包含以下步驟:」;
   要件編號1C:「一步驟(a),提供一具有(n+1)個緩衝區間 、n個鍍膜區間與多個載具的鍍膜生產線
該等緩衝區間與該等鍍膜區間是沿一排列方
向依序輪流設置於一真空腔體內,n≧2且是
正整數;」
   要件編號1D:「一步驟(b),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個緩 衝區間或第二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一個
待鍍物的第一個載具;」
   要件編號1E:「一步驟(c),於該步驟(b)後,令第一個載 具於第一個鍍膜區間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以
於第一個待鍍物上形成一第一膜層時,是於




該第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
;」
   要件編號1F:「一步驟(d),於該步驟(c)後,令第一個載 具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或第三個緩衝區間,
且同時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個緩衝區間或
第二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二個待鍍物的
第二個載具,但有條件的是,當第二個載具
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一個載具是位於
第三個緩衝區間;」
   要件編號1G:「及一步驟(e),於該步驟(d)後,同時令第 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個鍍膜區
間與第二個鍍膜區間內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
與第二道鍍膜程序,以分別於第二個待鍍物
上與第一個待鍍物之上形成該第一膜層與一
第二膜層時,是同時分別於第一、二個緩衝
區間兩者間與第二、三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
移至少一次,但有條件的是,當第二個載具
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一個載具是位於
第三個緩衝區間。」 
  ⒉系爭產品1之技術內容(如附圖2):
   經核原證3之系爭產品1簡報第15頁之設備圖與OOOOOOOOOO 產品保養手冊第12頁第3張圖、保全證據照片IMG_0000000 0_161819設備顯示照片、操作手冊簡報第12頁(本院秘保 限閱卷一第108頁)相同,應為同一產品之介紹,故本院自 得以上開證據資料作為分析系爭產品1之技術特徵,先予 敘明。
  ⒊系爭產品1並未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茲就系爭產品1與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之各技術特徵進行 比對說明如下:
   ⑴要件編號1A:(符合)
    依系爭產品1規格書(原證8,本院秘保限閱卷一第261 至274頁)第5頁記載「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第6頁【1.5產品規格】記載「產品鍍膜厚度 :OOOOOOOOOOOOO OOOOOOOOO」、第6頁【1.6產能規劃 】記載「OOOOOOOOOOO OO OOOOO OOOOO OOOO」。可知 系爭產品1為以濺鍍製程製造不同膜厚之不鏽鋼及銅的 量產方法,故系爭產品1可為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一種多層膜的量產方法」所文義讀取。   ⑵要件編號1B:(符合)
    依系爭產品1規格書第6頁【1.6產能規劃】記載「每盤



產品數:OOOOOOO OOOOO OOOO」、第7頁【2.1真空腔體 模組】欄位記載「OOOOO OO」、第6頁【1.5產品規格】 記載「產品鍍膜厚度:OOOOOOOOOOOOOOOOOOOOOO」及原 證3第16頁濺鍍流程圖「OOOOOOOOO OOOOOOO OO OOOOOO O OOOOOOO OOOOOOOOO OOOOOOO」。可知系爭產品1具有 O個濺鍍腔,可將複數個客戶的 Jedec tray進行複數個 濺鍍程序,故系爭產品1可為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 編號1B「是用以將多數待鍍物進行多道鍍膜程序,其包 含以下步驟:」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符合)
    依系爭產品1規格書第7頁【2.1真空腔體模組】型式欄 位記載「OOOOOOO」、設備模組欄位記載「OOOOOOOOO O OOOOOO」、【2.2載具】載盤數欄位記載「OO組(含備品 )」、第4頁系統配置圖。可知系爭產品1之真空腔體模 組具有O個濺鍍腔(即n=O)、O個緩衝腔及OO個載具,且 依系統配置圖緩衝腔與濺鍍腔是以直線排列方向輪流設 置,故系爭產品1可為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一步驟(a),提供一具有(n+1)個緩衝區間、n個鍍膜 區間與多個載具的鍍膜生產線,該等緩衝區間與該等鍍 膜區間是沿一排列方向依序輪流設置於一真空腔體內, n≧2且是正整數;」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符合)
    依原證3第15、16頁之設備構造圖及濺鍍流程圖,可知 承載待鍍物之載具,自Load Area起至Unload Area必 先進入CHB31緩衝腔,故系爭產品1可為系爭發明專利請 求項1要件編號1D「一步驟(b),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 個緩衝區間或第二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一個待鍍物 的第一個載具;」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符合)
    依系爭產品1規格書第5頁【設備零件表】欄位記載「CH B32:OOOOOOO OO」,原證3第15頁之設備構造圖,CHB3 2具有O支陰極,為濺鍍腔,CHB31及CHB33為緩衝腔,原 證3第16頁之濺鍍流程圖,當製程進入「OOOOOOOOO OOO OOOO」時載具位置係由CHB31傳至CHB33,即在此程序中 載具在CHB31及CHB33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故系爭產品 1可為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一步驟(c), 於該步驟(b)後,令第一個載具於第一個鍍膜區間執行 第一道鍍膜程序以於第一個待鍍物上形成一第一膜層時 ,是於該第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 所文義讀取。




   ⑹要件編號1F:(不符合)
    依原證3第15頁之設備圖、OOOOOOOOOO產品保養手冊第1 2頁第3張圖、保全證據照片IMG_00000000_161819設備 顯示照片、操作手冊簡報第12頁(本院秘保限閱卷一第1 08頁),可知濺鍍腔與緩衝腔雖可容納複數載盤,惟未 揭示當第一個載具位於第二個緩衝腔CHB33或第三個緩 衝腔CHB35時,第二個載具係「同時」位於該鍍膜生產 線的第一個緩衝腔CHB31或第二個緩衝腔CHB33,故系爭 產品1未為系爭專發明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一步驟(d ),於該步驟(c)後,令第一個載具位於第二個緩衝區間 或第三個緩衝區間,且同時於該鍍膜生產線的第一個緩 衝區間或第二個緩衝區間載入放置有第二個待鍍物的第 二個載具,但有條件的是,當第二個載具位於第二個緩 衝區間時,第一個載具是位於第三個緩衝區間」所文義 讀取。
   ⑺要件編號1G:(不符合)
    依操作手冊簡報第12頁設備傳輸控制所載「內部傳輸控 制: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本院 秘保限閱卷一第108頁),可知系爭產品1可控制各腔室 傳輸之正轉、反轉、定位與工作速度等;又系爭產品1 規格書第5頁【設備零件表】欄位記載「CHB32:OOOOOO O OO」、「CHB34:OOOOOOOOO」,且由原證3第15頁之 設備圖及第16頁濺鍍流程圖,濺鍍腔與緩衝腔雖可容納 複數載盤,且第二個待鍍物於濺鍍腔CHB32形成該第一 膜層與第一個待鍍物於濺鍍腔CHB34形成一第二膜層時 ,可分別於第一、二個緩衝腔(CHB31、CHB33)兩者間與 第二、三個緩衝腔(CHB33、CHB35)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 ,惟未揭示系爭產品1之鍍膜程序係「同時」令第二個 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一個鍍膜腔CHB32與第二個 鍍膜腔(CHB34)內執行鍍膜程序,且第二個載具與第一 個載具同時分別於第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與第二、 三個緩衝區間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故系爭產品1未為 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及一步驟(e),於該 步驟(d)後,同時令第二個載具與第一個載具分別於第 一個鍍膜區間與第二個鍍膜區間內執行第一道鍍膜程序 與第二道鍍膜程序,以分別於第二個待鍍物上與第一個 待鍍物之上形成該第一膜層與一第二膜層時,是同時分 別於第一、二個緩衝區間兩者間與第二、三個緩衝區間 兩者間位移至少一次,但有條件的是,當第二個載具位 於第二個緩衝區間時,第一個載具是位於第三個緩衝區



間」所文義讀取。
   ⑻綜上,由於系爭產品1欠缺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 號1F、1G之技術特徵,依全要件原則,系爭發明專利請 求項1並未文義讀取系爭產品1,故不構成文義侵權。  ⒋又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至10,均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 項1,為請求項1權利範圍之進一步限縮,因系爭產品1未 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已如前述,故 系爭產品1當然未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至10之專利權 範圍。
  ⒌原告主張不可採之論駁:
   ⑴原告主張依原證3第15至16頁之設備構造圖及濺鍍流程圖 、OOOOOOOOOO產品保養手冊第12頁第3張圖、保全證據 照片IMG_00000000_161819設備顯示照片、操作手冊簡 報第12頁設備傳輸控制,均揭示標記為黃色之2個載盤 已分別同時載入第2個濺鍍緩衝區間CHB33及第1個濺鍍 緩衝區間CHB31,複數個黃色標記之待鍍物自Load Area 起至Unload Area,必然先後進入第一濺鍍緩衝腔CHB31 、第二濺鍍緩衝腔CHB33、第三濺鍍緩衝腔CHB35,可知 第一個放置待鍍物之載盤位於第二濺鍍緩衝腔CHB33, 第二個放置待鍍物之載盤即同時位於第一濺鍍緩衝腔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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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