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營訴字,107年度,10號
IPCV,107,民營訴,10,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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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甦
原 告 陳柏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鑫聖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盛傳媒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法平
被 告 游茗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被 告 廖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
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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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聖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