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597號
STEV,110,店補,597,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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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張智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約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司法
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經
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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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