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訴訟代理人 鍾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9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