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564號
STEV,110,店補,564,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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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5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敬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73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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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