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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1436號
STEV,110,店小,1436,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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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顏添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周玉珍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周玉珍的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被繼承人周玉珍繼 承人」,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 能力。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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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