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1044號
STEV,110,店小,1044,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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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葉美伶
被 告 謝東龍(原名謝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
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7日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3,149元使
用,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期,依年金法
按期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14%固定計算,如未按期還
本付息時,原告得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98,851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聯邦銀行將上
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伊並登報公告,以代債權讓與之通知,
伊自得訴請被告如數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8,851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
、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對外債權計算書、債
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
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債
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
利益。110年7月20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第206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
之數額,民法第252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就本件信用
貸款利息已得按約定利率年息14%為請求,就現今社會經
濟狀況已屬高利,且原告亦未舉證除利息外,因被告遲延
還款而受有何等損害,衡以上揭規定,本院認原告違約金
之請求,於110年7月19日以前部分因加計利息尚未逾週年
利率20%,尚得允准,於110年7月20日以後部分,因加計
利息將逾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之上限,若使原告完全
依約收取,有使其得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巧取利益之嫌,爰
酌減為按週年利率2%計算,以求公允。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即110年7月20日以後違約金請求逾週年利率 2%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 宣告。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因原告敗訴部分甚微,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95年2月17日 利息 計息本金 98,851元 週年利率 14% 起訖日 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2% 起訖日 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利息 計息本金 98,851元 週年利率 14% 起訖日 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起訖日 民國9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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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