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啟安
李啟銘
李莊金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李啟安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 有與他人因繼承李豐基遺產而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 00地號等15筆及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不動產應有部 分,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利進行執行程序,爰代 位聲請調解等語。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陳報之地號最新謄本 ,發現其所述地號僅有李啟銘因分割繼承而取得之應有部分 ,並無李啟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部分,是聲請人主 張代位李啟安聲請分割共有物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 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