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72號
SSEV,110,新簡,72,2021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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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秀葉 住○○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大陣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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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