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404號
SSEV,110,新簡,404,202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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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04號
原 告 黃忠蘭
被 告 黃忻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忻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 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起訴程式尚非完備,本 院乃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 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予 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不備, 經定期命補正,亦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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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