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繼承登記及代位分割遺產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285號
SSEV,110,新簡,285,2021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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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胡蔡秀月
胡春金
胡春
胡昆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及附表三編號3「胡金春」之記載,應更正為「胡春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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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