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郭敏玲
代 理 人 蔡慧玲律師
顏正豪律師
相 對 人 盧柏翰
代 理 人 邱銘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送達調解期日 通知,惟相對人具狀陳報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 110年10月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是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