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簡調字,110年度,516號
SSEV,110,新司簡調,516,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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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玉騰吳昭陽吳宛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傅玉騰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項未清償 ,聲請人並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92年度促字第21 72號支付命令在案。查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吳順富遺有坐落 臺南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鎮區○○ ○○○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等就系爭不 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不動產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 狀態,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傅玉騰財產之執行 ,為實現債權,既然相對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又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聲請人基於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 代位分割遺產調解,請求系爭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並准由 聲請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依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做分割協議或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 產之訴而由法院以裁判方式處理,亦無從由聲請人就該法律 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並無調解之必要,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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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