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353號
TLEV,110,六簡調,353,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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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李永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應先查報拆除聲
明第一項附圖一、二、三設備,並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
,並提出估價單,且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
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77建號建物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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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