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周祖明
鍾一枝
共 同
代 理 人 周秀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畯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 萬6
,346元?聲請人如果不主張連帶賠償,本件訴之聲明應更正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祖明○○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鍾一枝○○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應「分別」詳列聲請人二人之各項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財產
狀況說明。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