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0年度,281號
TLEV,110,六小,281,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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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張涵瑜
被 告 林榆蓁即林素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99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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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