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0年度,418號
CHEV,110,彰簡,418,202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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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41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 告 洪文芳
洪廖仔
洪金旺
陳洪玉英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洪文銓,請求分割其被繼 承人所遺之遺產,嗣以訴狀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5,460元,是本件訴之全部 ,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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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