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0年度,541號
CHEV,110,彰小,541,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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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德洲
陳詩宜
被 告 周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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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