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19號
GSEV,110,岡補,419,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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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毓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258 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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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