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18號
GSEV,110,岡補,41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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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彥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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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