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0年度,496號
GSEV,110,岡小,496,2021101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凌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6日本
院110 年度岡小字第49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