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405號
PTEV,110,屏補,405,202110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蕭宜姿 

被   告 蘇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玟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玟華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惟被告蘇玟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