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朱建成
黃依蝶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鄭鈴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
後,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