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404號
PTEV,110,屏補,404,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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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朱建成 
      黃依蝶 
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鄭鈴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69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
後,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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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