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91號
PTEV,110,屏補,391,202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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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李宗承 



被   告 翁炫鐘 
      李㦤蓉 

      李英慈 

      李英菁 

      李偉寧 
      李姿瑩 
      李亮蒝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盧愛金及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姓名及住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附表:
┌──┬───┬──────────────────┐
│稱謂│姓名 │送達住址 │
├──┼───┼──────────────────┤
│被告│李㦤蓉│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 │




├──┼───┼──────────────────┤
│被告│李英慈│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號 │
├──┼───┼──────────────────┤
│被告│李英菁住彰化縣員林市員水路二段282巷19弄2之│
│ │ │1號 │
├──┼───┼──────────────────┤
│被告│李偉寧住新竹縣○○市○○○路00號13樓 │
├──┼───┼──────────────────┤
│被告│李姿瑩住花蓮縣○○市○道路000巷0弄0號 │
├──┼───┼──────────────────┤
│被告│李亮蒝│住臺北市○○區○○里○○路000號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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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