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90號
PTEV,110,屏補,390,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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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郭敏香 
訴訟代理人 朱恆吉 
被   告 李安萍 
      黃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市○○
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次查
系爭土地面積為43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2,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系爭土
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之價額應為1,044,000 元(計算式:435×1
2,000 ×1/5 =1,044,000 ),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共220,000 元,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金額
220,0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
│號│(屏東縣屏東市廣興段)│權利範圍 │      │
├─┼───────────┼─────┼──────┤
│1 │           │ 1/5   │120,000元  │
├─┤396地號土地      ├─────┼──────┤
│2 │           │ 1/5   │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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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