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補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49號
PTEV,110,屏補,349,202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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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王生志 
      王忠益 
      王月麗 
      王安騏 
      王月鏡 
      王耀贒 

      王素燕 

      王素月 

      王素綿 
      王素華 
      王博霞 
      王進榮 
      王俊力 
      王雪鳳 
      王錦梅 
      鍾慶總 
      鍾慶堂 

      鍾慶臨 
      鍾麗美 
      王子源 
      王子玲 
      王吳梅雀
      王鉗  
      王珠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寶財 




被   告 王智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起訴狀附表即價金分配表所示
  之補償金,而原告應受分配之金額共為473,388 元,有民事
  起訴狀、民事補正狀⑵可佐。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73,3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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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