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補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49號
PTEV,110,屏補,349,202110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王生志 
      王忠益 
      王月麗 
      王安騏 
      王月鏡 
      王耀贒 

      王素燕 

      王素月 

      王素綿 
      王素華 
      王博霞 
      王進榮 
      王俊力 
      王雪鳳 
      王錦梅 
      鍾慶總 
      鍾慶堂 

      鍾慶臨 
      鍾麗美 
      王子源 
      王子玲 
      王吳梅雀
      王鉗  
      王珠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寶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富間請求分割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固於訴之聲明記載:㈠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補償金
,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
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惟經本院核閱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均未見
有何補償金附表之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訴之
聲明所載之附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