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王生志
王忠益
王月麗
王安騏
王月鏡
王耀贒
王素燕
王素月
王素綿
王素華
王博霞
王進榮
王俊力
王雪鳳
王錦梅
鍾慶總
鍾慶堂
鍾慶臨
鍾麗美
王子源
王子玲
王吳梅雀
王鉗
王珠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寶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富間請求分割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固於訴之聲明記載:㈠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補償金
,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㈡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
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惟經本院核閱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均未見
有何補償金附表之記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訴之
聲明所載之附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