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旺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偉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偉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