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690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被 告 朱秀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9 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 可稽,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