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0年度,207號
PTEV,110,屏小,207,202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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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林榮泰 


訴訟代理人 蘇嘉婷 
被   告 蔡李素英即被告蔡水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俊宏即被告蔡水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坤成即被告蔡水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惠如即被告蔡水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李素英蔡俊宏蔡坤成蔡惠如為被告蔡水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後,被告蔡水明於民國110 年8 月25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蔡李素英蔡俊宏、蔡坤 成、蔡惠如等人,有卷存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 本件自應由原告或蔡李素英蔡俊宏蔡坤成蔡惠如依法 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惟原告或蔡李素英蔡俊宏蔡坤成蔡惠如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而本院為避免訴訟久 延,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蔡李素英蔡俊宏蔡坤成蔡惠如 為被告蔡水明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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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