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吳詩雯
上列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與被告黃柏景間
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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