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0年度,232號
ILEV,110,宜補,232,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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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川池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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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