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960號
SLEV,110,士簡,960,202110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60號
原 告 葉烘灼即陳金保之繼承人

陳玉炘即陳金保之繼承人

陳泰宏陳金保之繼承人

被 告 張山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烘灼、陳玉炘、陳泰宏為原告陳金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金保於民國110 年4月21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 後,已於110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烘灼、陳玉炘、 陳泰宏,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 。惟兩造迄未聲明由被告陳金保之繼承人葉烘灼、陳玉炘、 陳泰宏為原告陳金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