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803號
SLEV,110,士簡,803,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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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803號
原   告 嘉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財群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錦美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 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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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