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337號
SLEV,110,士簡,337,20211015,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媺雲
訴訟代理人 楊秋癸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盈盈等9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6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