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汪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妙法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法定代理人為林裴芮,,然於起訴前已變更為 劉良梅,原告卻仍列林裴芮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訴訟 ,故本件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予補正新任法 定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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