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348號
SLEV,110,士小,1348,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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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高輔廷
法定代理人 曹沛穎
高茂順
相 對 人 葉瑩瑩
法定代理人 曾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並非 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10年9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 紙在卷可稽,原告雖於110年9月10日遞狀補充原因事實,然 就訴之聲明及請求之各項金額、內容為何部分仍逾期猶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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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