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255號
SLEV,110,士小,1255,202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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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念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琇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
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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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