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0年度,101號
SLEV,110,士司聲,101,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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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相 對 人 陳致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 證信函,聲請人將上開存證信函向相對人戶籍址為寄送,然 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派員訪查結果, 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址,有該分局函覆可佐。故相對人住 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寄送郵件,以招 領逾期而退回,固有聲請人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然尚無從 即認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該址,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 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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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