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仁俊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登記資料已查覆,
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
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
卷時間)。
二、嘉義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日期:109年11月12日、原因發生日期100年2月6日、登
記原因:分割繼承」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揭土
地自109年11月12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