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0年度,543號
CYEV,110,嘉簡調,543,202110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緯


原告與被告許浩庭之全體繼承人、許妍珍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徐旭東陸海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津科賜營造有限公司
黃雲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應補正事項,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完全補正駁回其訴。
一、應補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5,828
,375元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304元。
二、原告以已死亡許浩庭(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惟未列明該等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圵。故應
命原告一併提出前開許浩庭之戶籍資料或除戶謄本,及其全
體繼承人之完整最新戶籍資料(如繼承人亦已死亡可遞予查
詢其等之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記事
欄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
出已更正及追加後之起訴狀及按追加後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
本於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1/1頁


參考資料
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賜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