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林琇甄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孟傑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3,337元
【計算式:每平方公尺4,500 元×(148.12+7.72) 平方公尺×(1-
每年折舊率1 %×39年)×段落等級120/100 =513,33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經繳納之1
,990元,尚應補繳3,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