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661號
CYEV,110,嘉簡,661,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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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661號
原 告 李敏吉
被 告 楊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
易字第445號、110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6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被告對於訴訟標的
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6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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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