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395號
CYEV,110,嘉簡,395,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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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395號
原 告 黃奕陽即黃士銘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被 告 林坤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
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
被告不得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0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被告已 持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620號裁定准許在 案(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是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 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執, 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則原 告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 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0萬元,被告以預扣利息4萬元後將16萬元交付原告, 並要求原告開立系爭本票作為擔保。原告因又有借貸需求, 遂於同年6月17日再向被告借款50萬元,被告要求需加計20 萬元之利息,加上系爭本票之20萬元,改開立90萬元之本票 1紙作為擔保,並將系爭本票作廢。詎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向 鈞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鈞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許並確定 在案,兩造既已合意將系爭本票作廢,被告自不得再持系爭 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故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 不得以系爭本票裁定向原告強制執行,且被告無占有系爭本



票之法律上原因,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本票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前開本票返還原告。 ㈡被告不得以鈞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20號民事裁定向原告請 求強制執行。㈢第1項訴之聲明後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本票於當初簽立另紙90萬元本票之時即作廢 ,故對於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不爭執,並同意將系 爭本票返還原告,不再持系爭本票裁定向原告執行,對原告 之主張為認諾之表示。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持如附表所 示之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 定准許等情,業經調閱前開本票裁定卷宗查明屬實,被告已 於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該 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揆諸前 開規定,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主文第2 項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得免為假執行。而原 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 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 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不 另為准駁之諭知。至於主文第1項部分,因確認判決本質上 並無執行力可言,故無庸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併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本票明細表
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08年4月26日200,000元108年5月26日108年5月26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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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