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681號
CYEV,110,嘉小,681,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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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68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陳永晴即陳慧華

陳世昌
劉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6,9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編號 尚欠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6,251元 自110年1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2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110年7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8% 2 6,618元 自110年1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2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110年7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8% 3 6,845元 自110年1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2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110年7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8% 4 7,203元 自109年12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起 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起 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8%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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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