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0年度,515號
OLEV,110,員補,51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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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賴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柏任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
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請求金額中,電信費、專案補貼款各為多少(各門號應分
列)。
(二)請求之電信費計費期間為何、繳款期限為何、被告於何時
起未依約繳費、於何時違約。
(三)專案補貼款之詳細計算式。
(四)專案補貼款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或更正訴之聲明。
(五)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
(六)提出歷史帳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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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