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0年度,506號
OLEV,110,員補,506,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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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506號
原 告 楊舒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
(一)就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
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二)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或本於何法律關係而有所請
求。
(三)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並請確認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關於
金額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四)票號EF586902號本票上所載之小劉、陳秀月係指何人?與
原告有何關係?敘明提出該張本票影本之待證事實何為。
(五)票號EF586947、EF587005、EF587041、EF586674、EF5870
70、EF587143號本票上所之陳秀月係指何人?與原告有何
關係?敘明提出該6張本票之待證事實何為。
(六)敘明提出法曼亞有限公司特令合約2張之待證事實何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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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曼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曼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