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218號
原 告 梁莊選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嶂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漏未記載請求金額,原告應補正記載完
整之訴之聲明。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行照。
三、提出清晰可辨之估價單或車輛維修單據(分列工資、零件)
,並陳報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提出計算式)?
四、敘明原告是否因本件事故領取強制險,如有領取,其數額為
若干?
五、請求下列費用,相關事項疏未載明,應予補敘:
(一)請求支出計程車費之起訖點、請求必要性、付費證明。
(二)請求看護費用之必要性。
(三)逐一敘明各該醫療院所收據顯示看診之傷病內容(例如:
原告於110年1月11日至彰基醫院神經外科就診,係就何傷
病看診),與本件車禍有無因果關係?
六、原告之學經歷、收入、財產所得情形及相關證據。
七、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以補正狀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
及繕本(或影本)各1件。
八、另陳報刑事責任訴究部分之結果,如有偵查或裁判書,並請
檢附影本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