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10年度,183號
OLEV,110,員簡調,183,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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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調字第183號
原 告 陳世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珍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4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含全體共有人、土地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
料均請勿遮隱)。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系爭4筆土地,應以全體
公同共有人為原告、被告,始為當事人。請以系爭4筆土地
兩造公同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為原告、被告,並應提出該
公同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陳柱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管轄法院出具之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
理人之證明文件。並請依所調得被繼承人陳柱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核對確認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是否記載完整正確無
誤(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
定製作,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有誤,請補提出
記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陳明同、陳添生陳文讚、周陳隨、楊陳香陳敬子
陳金圓陳蔡金蓮陳國洲、陳莊敏、陳仟金、周春風、楊
混輝、楊耀欽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管轄法院出
具之其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五、系爭4筆土地兩造公同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或陳柱之繼承
人中如有死亡者、再轉繼承之情形,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
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
,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六、陳報兩造就系爭4筆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
七、本件是否請求兩造共有系爭4筆土地應按所提出附表1所載應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是,請補正完整適當之訴之聲
明,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八、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請以適格之當事人為原告
、被告,補正完整適當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
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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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