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0年度,355號
OLEV,110,員小,35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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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林志霆
被 告 劉瑞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4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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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